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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44永利集团有限公司校内课程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
2016-10-27 09:50  

(肇学院办[2009]16号,2012年修订)

 

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,做好考试工作是全校教职工的共同职责。为进一步贯彻教学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工作思路,充分发挥二级学院的管理职能,现就校内课程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。

一、考试工作组织与分工

(一)教务处职责

1.设立总考试办公室

总考试办公室设在教务处,考试期间设现场考试办公室,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总主考,教务处处长担任副总主考。考试办公室全权负责协调校内各类课程的考试工作。

2.成立学校考试督查小组,由教务处、督导处、监察处及教学督导组人员组成,负责全校各类课程考试各考场的巡查和监督。

3.组织、安排在校生参加的全国、广东省统考课程的考试工作和公共必修课程的期末、重修考试工作。

4.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分配考试课室,安排各二级学院的考试现场办公地点、考试安排表张贴地点,做好全校考试的统筹管理与协调工作。

(二)二级学院工作任务

1.根据学校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,成立本学院的考试管理机构,制定有关制度及工作方案,实施本学院各类课程的期末、重修考试工作。

2.按照教务处安排的时间、地点,具体组织、实施本学院各类课程的考试及重修补考工作,做好监考、巡考及本学院有关课程考试所需资料、通知的打印和发放。

二、考试工作安排原则

(一)校内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(2个周)进行。

(二)二级学院应按要求及时将本学院专业课程考试的具体安排情况(含电子版)报教务处考试办公室。特殊情况应提前与教务处考试办公室联系。

(三)二级学院要合理统筹考试时间的安排。 

(四)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必须按学校考试规则安排考试。各考场安排的考生人数不能超过考场的最大容量,以保证学生有足够的考试空间。

(五)考试安排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地点和时间者,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。 

(六)考生在20人以下的考场,可安排1人监考;考生在20人以上的考场,一般安排2人监考;考生在80人以上的考场,安排3人监考或根据情况安排更多监考员;监考安排应采用不同课程、不同班级任课教师相互交叉监考,不得安排教师担任本学期授课班级的监考工作。

(七)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在本课程考试时,须在考场值班,并对该课程考试试卷全面负责,确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
三、考试工作要求

(一)教务处、各二级学院,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考试要求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,确保考试工作规范、有序进行。

(二)考试组织单位须安排专人在开考前40分钟将本场考试的试卷送达考试现场办公室;监考员、巡考员须提前30分钟到达考试现场,认真落实考试的各项工作。

(三)考试过程中,各有关岗位人员要坚守岗位,认真履行职责,切实做好各项工作。

(四)考试结束后,有关人员须按有关制度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。

四、考试工作保障措施

(一)教务处、各二级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须于考试前召开考务工作会议,进行监考员、巡考员培训,认真落实各项考务工作。

(二)考试办公室要及时将考试情况汇总整理后通报全校,并按规定对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和考试工作中的违纪、失职行为作出处理。

(三)督查员、校级巡考员、公共课考试监考人员的监考费由教务处统一发放;二级学院考试监考人员的工作量及酬金,由各二级学院酌情核计。

考试工作是关系到学校教风、学风建设,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的大事,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须本着对教育事业负责、对学校负责、对学生负责的态度,严格执行考试制度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确保学校课程考试工作规范、有序进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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